(2017)陕0821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商行与孙埃换、刘英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埃换,刘英英,杨永刚,杨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1613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铭,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孙埃换。被告:刘英英。被告:杨永刚。被告:杨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埃换、刘英英、杨永刚、杨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上述几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甘 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