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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商行与孙埃换、刘英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埃换,刘英英,杨永刚,杨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1613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铭,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孙埃换。被告:刘英英。被告:杨永刚。被告:杨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埃换、刘英英、杨永刚、杨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上述几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甘 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