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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业超与艾柯豪博(苏州)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业超,艾柯豪博(苏州)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5民初1271号原告:周业超。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怡,江苏尔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柯豪博(苏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新区横山路98号新技术产业园7号厂房。法定代表人:CLAESMELLGREN,该公司CEO。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晔,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晓,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业超与被告艾柯豪博(苏州)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怡、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晔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怡、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42900元(每月工资7150元*6个月)。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4月1日进入被告处从事模具设计工程师一职,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试用期三个月。2015年1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发告知函,因原告在工作时间练习书法、对工作不执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将原告辞退。原告认为其按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1、原告工作期间消极怠工,利用工作时间练习书法。在被告多次口头警告未果情况下,向原告出具多份书面警告。但原告仍不悔改,严重违反员工手册规定。故被告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员工手册规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2、对于被告出具未经人力资源部门主管签名的书面警告的效力,被告认为根据员工手册应先由部门提出,经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门批准,一式三份,一份通知本人,一份送交该员工所在部门,一份存档。被告于2015年12月4日分别对原告于12月2日、4日的违规行为出具书面警告,该两份书面警告均有原告所在部门经理及人事部门经理签字批准。因原告在收悉上述书面警告后拒不改正,自2015年12月7日至14日期间,被告又六次给予原告书面警告,被告通知了人力资源部门经理葛红燕,因其在外出差,故无法在书面警告上签字。但其参与了12月4日对原告出具书面警告的处分行为,在其外出前也告知原告所在部门经理由其负责对原告的处分事宜,且也收到部门经理关于后续书面警告的邮件反馈。被告认为葛红燕未提出反对意见,应视为经过其批准,故未经其签名的书面警告应是有效的。3、原告通过工作邮箱也收到了上述关于处分通知的邮件,原告是完全知情的。故被告认为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劳动合同书、告知函、案件终结审理决定书等证据,被告提供了内部培训记录表、员工资料登记表、员工手册、书面警告信、行程单及发票、培训证书、邮件收悉情况、视频材料及截图、告知函及邮件收寄情况、短信记录、辞退通知工会函、关于《辞退通知工会函》的复函等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书面警告信中前二份人事经理签字的予以认可、后六份无人事经理签字的不予认可;对行程单等不知情;对邮件收悉情况、视频资料及截图不予认可,对其他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1日,原告入职被告处从事模具设计工程师一职,劳动合同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试用期自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止。签订劳动合同时,原告同时签收了《员工手册》。原告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双方确认为7150元。2013年5月23日,被告组织原告等员工进行了《员工手册》等的培训。其中第八章纪律处分1、纪律处分中1.2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给予书面警告,并记录在案:1.2.3对主管的指示或有限期的工作安排,未申报正当理由却不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1.3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将予以辞退:1.3.1过去的三个月内曾受到书面警告而再犯者;2、处分的种类和期限:2.3辞退:三次口头警告视为一次书面警告,三次书面警告公司有权予以辞退。3、处分通知:凡给予员工处分,先由部门提出,经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批准,一式三份,一份通知本人,一份送交该员工所在部门,一份存档。庭审中,原告对该《员工手册》也予以认可,双方确认可以作为公司用工管理及本案处理的依据。2015年12月2日至12月14日,原告部门经理通过邮件向原告发出多项工作指示,其中12月2日14:40分内容为:请开始附件的硬模设计、产品工艺是预电镀原材料、冲压……主动在今天下班前先将排样发给我。12月3日10:57内容为:昨天下午需要完成的工作到现在为止,我没有收到你的任何工作反馈和邮件,这个项目非常紧急,部门人员都在加入加班努力工作,所在我需要你尽快给我你的反馈。2015年12月3日18:59内容:你的工作已经严重影响我们的模具进度,鉴于你的工作态度违反了员工手册1.2.3条,我将给予你书面警告。12月4日8:40内容:我不希望下面的警告给你带来负面影响,只希望你能引以为戒,尽快完成我交给你的工作。……希望你在今天中午12:00前将这套模具的排样发给我。有任何问题请马上与我联系。12月4日13:32分内容:到现在我仍然没有收到你的任何反馈,为此根据员工手册1.2.3,我再次给你书面警告,希望你能引起注意。另外,我需要给你指出,上班时间请你埋头工作,不要在纸上不停地写字,而影响工作,为要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请马上开始完成6625的排样工作,请在今天下放17:00前发给我审核。有任何问题,请提前告知。12月7日8:28内容:我仍然没有你的任何反馈,为此根据员工手册1.2.3,我再次给你书面警告。……请开始整理模具21015的标准件清单,请在今天下午下班前5:00完成。有任何问题请提前告知。另外我二次提醒你上班不要做工作无关的事情,不要埋头不停练字,公司付薪水是要你完成公司安排你的工作。12月8日9:17内容:我们没有看到你的任何完成工作的信息,而且你仍然每天没有工作,始终在练习你的书法。鉴于你的恶劣表现,我将继续给你书面警告。附件是我们的新项目需要做技术评估,请在今天下午下班前17:00完成DPR,客户急与知道我们的评估结果,所以这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另外我三次提醒你上班不要做工作无关的事情,不要埋头不停练字,公司付薪水是要你完成公司安排你的工作。12月9日9:48内容:目前你没有完成我安排的一项工作,还是一直在违反公司规定,做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事情,在公司内部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我将继续给你书面警告。今天跟踪模具AQ9030的组装和调试工作,请在今天下班前17:00给我结果。另外我四次提醒你上班不要做工作无关的事情,不要埋头不停练字,公司付薪水是要你完成公司安排你的工作。12月9日12:26原告回复:我之前已经跟你反应过我的身体状态,不能再加班了,很多事情不能在你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你也表示能够理解。但是在此之后,你给我的任务越来越难,而且时间规定的越来越紧,到现在你给我的任务不要说我不能加班,就是以前能加班的状态也是完成不了的,我不理解你为什么这么做。另外承诺要发给我的1700元高企奖金,别的同事都拿到了,为什么我的不发了?12月9日13:19内容:我很高兴能看到我给你这么多邮件后,你终于有反馈了,针对你的问题,我做如下解释:1、你提过身体不好,不能哺育,我非常同意,而且我没有安排你加班。2、你说的为很多事情不能按规定完成,我非常能理解,请问你是否有反馈或者需要帮助?至少我没有收到。3、你说给你的任务越来越难,如果你实事求是,你可以问问其他工程师,他们能否在我规定的一半时间完成?请不要睁眼说瞎话。4、我一而再、再而三要求你不要上班不要做工作无关的事情,你为何还要须知?你凭什么说我安排的工作完不成,请问我安排的工作你完成了什么?……另外,请尽快回到工作来,我没有安排你练字的工作,请完成我安排的任务。12月10日8:54内容:要求你昨天完成的跟模工作,我没有得到你的汇报,可以想象,这么容易轻松的工作,你只需要在你每天上班期间少抽一根烟的时间就能完成的事实,你一天都没有完成?……我继续给你书面警告,希望你以后能找一些让人觉得听起来合理的借口,来推脱工作,敷衍同事主管。今天我安排的是图纸核对工作,我相信你能在2个小时内完成,但我要求你在今天下班前17:00完成,给我反馈。12月11日10:10内容:我没有收到你的图纸核对反馈,你仍然没有一分钟时间在工作,不停地在练习你的书法,我安排你的工作不闻不问,漠不关心。……尽管你已经无所谓,但我继续给你书面警告。另外我第七次提醒你上班不要做工作无关的事情,不要埋头不停练字,公司付薪水是要你完成公司安排你的工作。今天的工作还是图面核对,你只需要核对图面三个尺寸,同时告知我结果。我相信,不需要一个小时能完成,但我仍然希望你能今天下班前17:00给我反馈。2015年12月14日,邮件内容:我没有收到你的图纸核对反馈,一个小时能完成的工作,你几天都没完成,……我继续给你书面警告,不为其他,只是一种以后可能劳动纠纷的书面证据。请继续同样的图纸核对工作,今天下午下班前17:00给我反馈。另外善意的提醒,你即便每天练字,练到书法大家,我估计也不会有多大用场。……对上述部门经理的邮件,原告仅12月9日有回复。被告向原告出具《违规过失处分单》二份,过失时间分别为2015年12月2日、12月4日中午,过失事件描述:(第一份)对主管安排工作没有正当理由未如期完成,严重影响模具进度。(第二份)对主管安排的工作再次拖延,而且没有任何反馈和原因。相关规定条文内容均为:1.2.3。违规过失程度均为:严重。处罚决定均为:书面警告。在签字批准栏内,部门经理及人事经理均签字确认。2015年12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第三份《违规过失处分单》,过失时间为2015年12月4日,过失事件描述:对工作的安排,未正当理由不能如期完成,同时没有任何反馈。相关规定条文内容为:1.2.3。违规过失程度为:严重。处罚决定为:书面警告。在签字批准栏内仅有部门经理签字确认。2015年12月8日、12月9日、12月10日、12月11日、12月14日,被告再次均以上述相同理由向原告出具《违规过失处分单》,该五份处分单也均只有部门经理签字,被告人事经理葛红燕因外出培训未签字。上述处分单被告以邮件形式向原告送达。原告对前二份处分单予以认可,对后六份不予认可,但称邮箱进不去,看不到邮件。鉴于上述情况,被告决定给原告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向工会发出《辞退通知工会函》,内容为:因周业超工作时间内练习书法,对部门经理以邮件形式安排的工作任务不予理睬,公司已根据员工手册第八章1.2.3条给其书面警告8次,但依旧我行我素,公司决定给其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工会复函被告,同意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员工周业超之间的劳动关系。2015年12月18日,被告人事经理葛红燕及工会主席与原告面谈辞退事宜,后被告(甲方)向原告(乙方)邮寄《告知函》,内容为:甲方与乙方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现因乙方于工作时间内在公司办公室练习,对于部门主管及部门经理以口头及邮件形式安排的工作任务不予理睬且不予执行;在部门经理以邮件方式告知给予8次书面警告后依然我行我素,毫无悔改之意,此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第八章第1.3.1及第2条:1.3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事证者,将予以辞退:1.3.1过去的三个月内曾受书面警告而再犯者;2处分种类和期限:员工有违反公司公布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或部门制度行为均属错误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并根据过错的不同程度给予下列惩处:2.1口头警告;2.2书面警告;2.3辞退,三次口头警告视为一书面警告,三次书面警告公司有权予以辞退。以下情况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甲方已如实上报公司工作,并与工会沟通决定给予乙方辞退处理。乙方在甲方的最后工作日期为2015年12月18日。特此告知!被告及工会均盖章确认。该邮件系人事经理葛红燕所寄,后于2015年12月23日被退回。被告通过人事经理葛红燕再次短信通知原告辞退事宜。原告认为被告属违法解除,故于2015年12月29日向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超过审理期限,被申请人不同意继续审理。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22日出具《案件终结审理决定书》,决定终结审理。后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自2013年起至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用人单位制定的《员工手册》,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员工手册的效力均予确认,可以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作为设计工程师,对主管的工作安排不但未如期完成,也没有任何反馈意见。原告称邮箱进不去,不知道工作安排,但对于模具设计工程师而言,主要工作都是通过电脑完成,工作任务通过邮箱下达,电脑邮箱进不去却没有报修,数天无法获悉工作安排也不询问主管,明显有悖常理,且原告当庭确认对前二份处分单是知悉的,可见其邮箱是看得到的,且在12月9日,原告对主管的邮件还有回复,故原告称进不了邮箱不是事实,原告知悉主管下达的工作任务,却只顾练字没有完成,主管的邮件中明确有任何问题提前告知,从安排的工作内容看也不存在明显无法完成的事项,但原告也未与主管沟通,未申报正当理由,置之不理,故原告多次存在《员工手册》所规定的错误行为,被告据此给原告书面警告也是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虽然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需经部门经理,人事经理共同批准后再作出对原告的处分,本案后六份处分单因人事经理葛红燕外出没有签字,但前二次针对原告相同过错,人事经理均是同意处分的,且人事经理事后也未表示反对,并代表被告与原告面谈辞退事宜,可见人事经理对被告给予原告8次书面警告是同意的,仅管程序上存在瑕疵,但该处分行为仍为有效,且经邮箱均送达了原告。因此,被告根据《员工手册》规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应属合法有效。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业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周业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审 判 长  顾文娟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人民陪审员  朱 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顾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