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3798、3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3799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喜成与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喜成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3798、37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常青镇常青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谢福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江苏元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杨喜成,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芳,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喜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7民初2604号、2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为10元,由上诉人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燕芳审 判 员 林李金代理审判员 戴鲁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