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任进星与林应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进星,林应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2181号原告:任进星,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光辉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均诚,三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应红,男,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回马镇,系长城牌小型轿车车主及驾驶员。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址: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园区园艺街**号***号。负责人:赵扬,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任进星与被告林应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任进星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进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进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1元,减半收取2150.50元,由原告任进星负担。审判员 涂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贾蕊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