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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6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6564姚圣金与宋新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圣金,宋新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6564号原告:姚圣金,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宋新伟,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姚圣金与被告宋新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姚圣金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圣金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姚圣金负担。审判员 宋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明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