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10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丁洪峰与赤峰德发矿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洪峰,赤峰德发矿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095-1号申请执行人:丁洪峰,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永明村农队组。被执行人:赤峰德发矿产有限公司,所在地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本院在执行丁洪峰与赤峰德发矿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赤峰德发矿产有限公司有工商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赤峰德发矿产有限公司有工商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