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8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清权与罗珍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权,罗珍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8684号原告:李清权,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罗珍勇,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原告李清权诉被告罗珍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李清权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清权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权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为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清权负担。审判员 高 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