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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8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清权与罗珍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权,罗珍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8684号原告:李清权,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罗珍勇,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原告李清权诉被告罗珍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李清权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清权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权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为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清权负担。审判员 高 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