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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蔡满红与蔡国斌、奚海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满红,蔡国斌,奚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824号申请执行人蔡满红,男,汉族,1968年5月26日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蔡国斌,男,汉族,1959年10月28日生,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奚海军,男,汉族,1975年3月11日生,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62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延民初字第629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蔡国斌(共有人奚海军)名下的位于延吉市解放路、丘地号2-9、幢号91、房号4-2房屋产权证号3141**、面积408.44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手续;查封了担保人蔡春锋名下位于延吉市南岸胡同50号1单元501、产权证号为558217、面积125.79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手续。现因同类案件正在重审阶段,申请执行人蔡满红同意对本案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延民初6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朴龙吉执行员  张大文执行员  朱连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光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