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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特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重庆鸿恩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鸿恩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特617号申请人:重庆鸿恩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肖克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川,重庆章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陈建伟,职务不详。申请人重庆鸿恩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申请人重庆鸿恩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31日签订的《重庆市国有资产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鸿恩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鸿恩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本院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重庆鸿恩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颖代理审判员  姜蓓代理审判员  张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