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特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重庆鸿恩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鸿恩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特617号申请人:重庆鸿恩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肖克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川,重庆章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陈建伟,职务不详。申请人重庆鸿恩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申请人重庆鸿恩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31日签订的《重庆市国有资产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鸿恩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鸿恩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本院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重庆鸿恩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颖代理审判员 姜蓓代理审判员 张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