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执6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涡阳县辉煌鞋业有限公司、绍士桂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涡阳县辉煌鞋业有限公司,绍士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6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组织机构代码:7*******5。法定代表人:杜峰,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涡阳县辉煌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住址机构代码:6*********0法定代表人:绍士桂,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绍士桂,男,汉族,1977年4月23日出生,住址:涡阳县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涡阳县辉煌鞋业有限公司、绍士桂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涡阳县辉煌鞋业有限公司有机器设备一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涡阳县辉煌鞋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该公司院内机器设备一批【针车200台、拼缝机4台、折边机5台、过胶机6台、双针机7台、压根机6台(规格B****5)、削皮机2台、手工台80台、成型流水线1台、打磨机1台、气压压底机1台、液压压底机1台、压根机1台、电脑削皮机2台、热定型(H****2)】二、查封期限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杜运发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