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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18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宁波惠钢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宁波惠钢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余小惠,周静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18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1474R。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号**层***层。代表人:刘忠,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惠钢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54601-3。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江南路****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周静芬。被执行人:余小惠,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周静芬,女,195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与被执行人宁波惠钢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余小惠、周静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海商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2817029.25元;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被执行人余小惠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彩虹北路165弄16号701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甬房权证私新字第××号)在最高额3909000元额度内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29986元,申请执行费30570.29元。本院审查后于同日予以立案,并向三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次日,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及存款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但余额不足千元,暂无处置价值。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余小惠名下位于宁波市彩虹北路165弄16号701室的房地产已被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已发函要求该房的处置权,该院尚未回复。另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且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已依法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综上,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3执18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