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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祥泽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45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19号中小科技企业基地院内。法定代表人刘锦成,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州祥泽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206号1号楼15层85号。法定代表人银玲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祥泽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二被执行人货款98000元、案件受理费1455元、公告费260元,以及货款违约金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郑州祥泽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刻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郑州祥泽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银玲云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郑州祥泽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郑州祥泽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马 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孟晓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