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兴盛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兴盛,广州市盛世长运商贸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钟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兴盛,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原审被告:广州市盛世长运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陈建钊。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兴盛、原审被告广州市盛世长运商贸连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7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诉讼标的虽然只是返还一间61.01平方米的商铺,以及请求租赁合同到期后的商铺使用费,但涉案商铺所在的嘉洲广场有120000多平方米。而个别业主应如何行使权利,其影响并不止及于其本人,而是影响到整个大型饮食购物娱乐中心的经营,影响到1300多名业主、5000多名从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因此,本案属于重大复杂案件,依法应由本院审理。因此,请求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713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本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案件。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敏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