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玉茹与王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茹,王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2081号原告:杨玉茹,女。被告:王爽,女。原告杨玉茹与被告王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玉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玉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爽立即给付借款4500元,并支付利息至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2.由王爽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日,王爽为杨玉茹出具借条一枚,证明王爽向杨玉茹借款4500元的事实。杨玉茹多次向王爽索要此款,王爽至今未付。庭审中,杨玉茹放弃了要求王爽支付利息的诉讼主张。王爽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末至2017年3月20日左右,王爽雇佣杨玉茹为其照顾孩子,双方约定每月劳务报酬为3300元。后王爽欠杨玉茹4500元劳务报酬未付,王爽就该笔欠款为杨玉茹出具借条一枚,未约定付款时间。该笔欠款王爽至今未付。为此,杨玉茹诉至本院,并作如上诉请。本院认为,根据杨玉茹的庭审陈述,涉案款项系基于杨玉茹与王爽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而产生,故本案案由应定为劳务合同纠纷,并按该案由所指向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杨玉茹主张王爽尾欠其4500元劳务费至今未付,有杨玉茹向本院提交的借条及杨玉茹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杨玉茹据此要求王爽支付上述欠款,于法有据。王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综上,杨玉茹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杨玉茹欠款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王爽负担,王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此款给付杨玉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昕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