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4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管龙龙、管凤英房屋租赁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管龙龙,管凤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439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管龙龙,男,195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管凤英,女,195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上诉人管龙龙、管凤英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民初49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管龙龙、管凤英上诉请求:撤销(2017)沪0110民初4904号民事裁定。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管龙龙、管凤英认为其提起的诉讼符合立案条件并已提供相应起诉证据,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其起诉不当,应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管龙龙、管凤英原审诉请要求判令撤销被起诉人上海四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定被起诉人管理为本市1(2、3)室房屋承租人的行为,并提供了相关协议、公房凭证、照片等系列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材料符合本次诉讼的立案条件,鉴于系争房屋仍存在,原审法院以系争房屋已经被拆除为由不予受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民初4904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审 判 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陆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