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执40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盛旺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博瑞德钙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盛旺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博瑞德钙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40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盛旺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洪桥镇亭子桥村。法定代表人盛树堂,董事长。被执行人池州博瑞德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办事处郭港村。法定代表人叶春华,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盛旺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池州博瑞德钙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129316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冻结了被执行人池州博瑞德钙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的存款,因金额较小,未扣划。2、查询了被执行人池州博瑞德钙业有限公司在本辖区范围内车辆、不动产等登记信息,无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线索。3、将被执行人池州博瑞德钙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522执40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