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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执4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义东与夏向阳、陈友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义东,夏向阳,陈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4431号申请执行人刘义东,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夏向阳,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执行人陈友芳,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刘义东与夏向阳、陈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夏向阳与陈友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刘义东借款1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6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5年12月10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案件受理费4204元,由夏向阳、陈友芳负担。因夏向阳、陈友芳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刘义东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202968元。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张永生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