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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1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春堂与魏春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堂,魏春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民初1075号原告吴春堂,男,生于1952年11月16日,汉族,住舞阳县。委托代理人张天玺,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春峰,男,生于1954年3月28日,汉族,住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堂与被告魏春峰健康权、身体权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春堂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春堂负担。审判员 王 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危莉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