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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02刑初163号公诉机关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慧,女,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现住孝感市孝南区。2013年2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2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孝南检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慧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琳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慧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0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慧在孝感城区槐荫大道“V8”商务酒店301房间以人民币190元的价格向周某贩卖毒品“麻果”5颗、“冰毒”1管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收缴周某持有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颗(重0.395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1管(重0.02克),收缴被告人王慧持有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颗(重0.50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1管(重0.07克)、人民币190元现金。经鉴定,从现场扣押的被告人王慧及周某持有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慧在庭审时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制作的现场称量、取样、封存记录、实物相片,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3)鄂孝南刑初字第00058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周某、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孝)公(司)鉴(化)字[2017]第247号理化检验鉴定书、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王慧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慧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慧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王慧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庭审中,被告人王慧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慧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在该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贩卖毒品罪,其行为构成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克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珅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