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海法温执民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金斯顿物流有限公司、苍南县惠海纺织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金斯顿物流有限公司,苍南县惠海纺织有限公司,曾焕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温执民字第125-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金斯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诚信大道266号写字楼1801-1816室。法定代表人:何彬,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苍南县惠海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溪头埠村673号。法定代表人:曾国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曾焕谦,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金斯顿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苍南县惠海纺织有限公司、曾焕谦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俩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俩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胜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临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