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2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宁夏奥隆顺通电梯有限公司与宁夏银川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奥隆顺通电梯有限公司,宁夏银川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2873号之二原告宁夏奥隆顺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紫荆花商务中心AB座3-303室。法定代表人张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瑞,宁夏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东,宁夏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银川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888-1号恒泰商务大厦20楼4-9号。法定代表人倪吉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明仓,宁夏嘉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夏奥隆顺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银川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晓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