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30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汪义为与王建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义为,王建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30民初589号原告:汪义为,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被告:王建银,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原告汪义为与被告王建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汪义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汪义为在案件立案后与王建银自行和解。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义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汪义为负担。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熊闽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