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03执18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胡孔兴、王顶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孔兴,王顶权,周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18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孔兴,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王顶权,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周丽梅,女,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顶权、周丽梅银行账户存款144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华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