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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曹举明与董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举明,董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93号申请执行人曹举明,男,195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南阳市宛城区。被执行人董明华,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野县。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曹举明与被执行人董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曹举明与被执行人董明华协商分期支付并达成协议,经询问申请人同意暂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9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审判员  田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