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曹举明与董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举明,董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93号申请执行人曹举明,男,195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南阳市宛城区。被执行人董明华,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野县。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曹举明与被执行人董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曹举明与被执行人董明华协商分期支付并达成协议,经询问申请人同意暂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9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审判员 田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