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冉永凤与湖南湘北通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永凤,湖南湘北通程有限公司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民初61号原告:冉永凤,女,193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尤,男,194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退休老师。被告:湖南湘北通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常德市。法定代表人:陈泽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永洪,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冉永凤与被告湖南湘北通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冉永凤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永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永凤撤诉。案件受理费2344元,减半收取计1172元,由原告冉永凤负担。审 判 长 孙 晶人民陪审员 王尚科人民陪审员 覃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