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潜山县胖胖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胖胖便利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初17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潜山县胖胖便利店,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潜阳路。经营者:储宝琴。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潜山县胖胖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称,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在第24类纺织品毛巾、毛巾被等商品上先后注册了洁丽雅文字及图等商标。2004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洁丽雅文字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后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新疆新越丝路有限公司所有,新疆新越丝路有限公司普通许可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上述商标并授权在全国范围内对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市场维权,被告为赚取非法利益销售假冒的“洁丽雅”毛巾,故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洁丽雅”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毛巾;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的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涉“洁丽雅”及图商标于2004年6月18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安徽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董华敏审判员 陈澜竞审判员 王纯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