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丽锋与刘现峰、曹丛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丽锋,刘现峰,曹丛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2370号原告:申丽锋,女,汉族,1971年9月28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刘现峰,男,汉族,1972年10月18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曹丛丛,女,汉族,1990年3月7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丽锋诉被告刘现峰、曹丛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丽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董 菊审 判 员 王志伟人民陪审员 焦志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慧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