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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丽锋与刘现峰、曹丛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丽锋,刘现峰,曹丛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2370号原告:申丽锋,女,汉族,1971年9月28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刘现峰,男,汉族,1972年10月18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曹丛丛,女,汉族,1990年3月7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丽锋诉被告刘现峰、曹丛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丽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董 菊审 判 员  王志伟人民陪审员  焦志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慧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