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7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重庆立茂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兰亭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立茂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兰亭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7932号原告:重庆立茂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街道办事处人和大道108号(2幢)2-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7894711Q。法定代表人:王冠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霓虹,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兰亭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兰亭金庄村,注册号330600000084713。法定代表人:李景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阿龙,男,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立茂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兰亭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立茂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立茂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90元,减半收取6345元,由原告重庆立茂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池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