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车某1、高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某1,高某,刘某,车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362号申请执行人:车某1,男,193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申请执行人:高某,女,193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被执行人:刘某,女,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冀州市徐庄乡徐庄村,现住冀州市。被执行人:车某2,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本院在执行车某1、高某与刘某、车某2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名下的,期限为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为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殷广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