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刑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彭雄礼、杨光华盗窃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雄礼,杨光华,杨旺亲,林富尧,钟名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刑终9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雄礼,男,1991年4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淑娟,系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光华,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旺亲,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富尧,男,1986年9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辩护人XX志,系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钟名祯,男,1984年5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辩护人杨书飙、李文源,均系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雄礼、杨光华、杨旺亲、林富尧、钟名祯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粤0783刑初53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彭雄礼、杨光华、杨旺亲、林富尧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甄红艺、代理检察员冯德全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彭雄礼及其辩护人李淑娟,上诉人杨光华、杨旺亲,上诉人林富尧及其辩护人XX志,原审被告人钟名祯及其辩护人李文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8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杨光华驾驶粤S×××××号小汽车搭载被告人彭雄礼、卢某1、卢某2论(另案处理)携带锯子、铁铲、柴刀等工具,从广东省电白县来到开平市大沙镇沃富村委会富食村后山林地,将一棵直径为56厘米的沉香树锯断分段,并用上述小汽车将树枝、树皮运走。因分赃不均,被告人杨光华于同月17日纠集被告人彭雄礼、杨旺亲、林富尧、钟名祯到大沙镇会合后,由被告人彭雄礼带领被告人杨旺亲、林富尧、钟名祯将六段沉香木搬上由林富尧驾驶的粤S×××××号面包车,并将上述沉香木偷运回东莞市虎门镇海运路某房放置。2016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杨光华、彭雄礼、杨旺亲、林富尧、钟名祯分乘两辆汽车,携带铁铲、柴刀、锄头等工具在上述案发地址盗挖沉香树头时被村民发现,并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伐沉香树系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共值人民币(下同)258336元。认定上述事实,原审判决采信被告人彭雄礼、杨光华、杨旺亲、林富尧、钟名祯的供述、证人梁某1、梁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及赃物(照片)、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证据。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彭雄礼、杨光华、杨旺亲、林富尧、钟名祯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彭雄礼、杨光华、杨旺亲、钟名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车牌号为粤S×××××号五菱牌面包车1辆、粤S×××××号日产牌小汽车1辆,没有证据证明案发时被告人林富尧、杨光华分别是该车的所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2辆车所有人林某和杨某明知是犯罪而提供该车给被告人林富尧、杨光华使用,故该2辆车不作处理,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雄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二、被告人杨光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三、被告人杨旺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四、被告人林富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五、被告人钟名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六、缴获的作案工具铁铲1把、手锯1把、锄头2把、柴刀1把、电筒2支、麻绳1捆,予以没收销毁。上诉人彭雄礼上诉提出:1.原审判决认定涉案物价值严重偏高,与实际不符。2.其存在以下可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其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3.其愿意积极赔偿。综上,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审理。上诉人彭雄礼的辩护人提出:1.二审期间,上诉人彭雄礼及其家属积极退赃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及时消除了案件负面影响。2.上诉人彭雄礼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并且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诚恳,有明显悔罪表现。3.上诉人彭雄礼没有进行直接的组织、策划、指挥等活动,在整个共同犯罪中并非起到主要作用,应属从犯。4.上诉人彭雄礼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且愿意痛改前非,减轻处罚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上诉人杨光华上诉提出:1.作案目标不是其寻找,其亦没有动手砍树,且没有分得赃物,应系从犯。2.赃物已被追回,应从轻处罚。3.涉案沉香木鉴定价格过高,与实际不符。4.认定盗窃数额过高,盗窃数额应只按被拉走的那一部分沉香树计算。5.其系初犯,且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愿意积极赔偿。综上,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审理。上诉人杨旺亲上诉提出:1.其没有参与砍伐沉香树,是受人指使才到案发现场将已分段好的沉香木搬走,其没有利益分成,应系从犯。2.涉案沉香木鉴定价格过高。综上,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审理。上诉人林富尧上诉提出:1.其没有参与砍伐沉香树,是在杨光华等人纠集下充当运输角色,应系从犯。2.盗窃数额应按其所参与搬运的六段沉香树价值计算。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审理。上诉人林富尧的辩护人提出:1.彭雄礼、杨光华、卢某1、卢某2论在2016年8月17日之前所盗取的部分沉香木的数量、价值与林富尧、杨旺亲、钟名祯无关,故以整棵沉香树的价值对林富尧、杨旺亲、钟名祯量刑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与林富尧、杨旺亲、钟名祯行为有关的六段木材的价值就以“数额巨大”进行量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2.林富尧、杨旺亲、钟名祯在本案中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3.本案无法确定林富尧、杨旺亲、钟名祯盗窃的数额,故应当在“数额较大”档对其量刑;林富尧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达到弥补全部损害后果的程度,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林富尧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林富尧认罪悔罪,且是初犯。综上,林富尧的量刑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对其可适用缓刑。原审被告人钟名祯提出其不清楚2016年8月14日发生的事情。其辩护人提出原审被告人钟名祯是后续参与赃物运输,应系从犯;涉案沉香树价格认定结论不符合客观性、公正性等要求,不应作为本案量刑依据;原审被告人钟名祯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经二审审理查明,2016年8月初,上诉人杨光华与上诉人彭雄礼、卢某1、卢某2论(均另案处理)携带锯子、铁铲、柴刀等工具,从广东省电白县来到开平市大沙镇沃富村委会富食村后山林地,密谋将一棵胸径为46厘米的沉香树盗走,因涉案沉香树过大,盗伐不易,其四人只将部分树皮刮下带走。2016年8月14日23时许,其四人再次来到上述案发地址,上诉人杨光华负责望风,上诉人彭雄礼、卢某1、卢某2论则将涉案沉香树锯断分段,并带走部分树枝。因分赃不均,上诉杨光华于同月17日纠集上诉人彭雄礼、杨旺亲、林富尧、原审被告人钟名祯到大沙镇会合后,由上诉人彭雄礼带领上诉人杨旺亲、林富尧、原审被告人钟名祯将涉案六段沉香木搬上由上诉人林富尧驾驶的车牌号为粤S×××××号面包车,并将上述沉香木偷运回东莞市虎门镇海运路海运轩C座1902C房放置。2016年8月19日凌晨,上诉人杨光华、彭雄礼、杨旺亲、林富尧、原审被告人钟名祯携带铁铲、柴刀、锄头等工具在上述案发地址盗挖沉香树头时被村民发现,并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伐沉香树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共值258336元。另查明,涉案沉香树所有权人系开平市大沙镇沃富村委会富食村。二审期间,上诉人杨光华、彭雄礼、杨旺亲、林富尧、原审被告人钟名祯、同案人卢某1的家属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二审确认的上述案件事实,有经二审当庭出示的新证据以及经一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开平市公安局大沙派出所出具的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上诉人杨光华、彭雄礼、杨旺亲、林富尧、原审被告人钟名祯在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2.开平市公安局大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上诉人杨光华、彭雄礼、杨旺亲、林富尧、原审被告人钟名祯的到案经过。上述五人均无自首情节。3.开平市公安局大沙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上诉人杨光华、彭雄礼、杨旺亲、林富尧、原审被告人钟名祯一案进行立案侦查。4.开平市公安局大沙派出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相关作案工具及部分赃物。5.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0月18日将八根沉香树木材退还给被害人。6.开平市公安局大沙派出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上诉人杨光华、彭雄礼、杨旺亲、林富尧、原审被告人钟名祯毒品检验结果均为阴性。7.开平市大沙镇沃富村委会出具的刑事谅解书、收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家属出具的声明书证实,上诉人彭雄礼、杨光华、杨旺亲、林富尧、原审被告人钟名祯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1667元,合计208344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二)证人证言1.证人梁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5日9时许,该村村民发现有一棵沉香树倒在田里,后经村民检查,发现后山的一棵上百年沉香树被砍,只剩下一段直径50厘米的树桩。树桩周围被挖出了一个直径为两米的大坑,附近有一根直径约20厘米,长约2.5米的树干。该沉香树属于富食村集体所有。2.证人梁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6日4时许,其听说村后山的沉香树被盗,便与村民到后山林地查看,发现一棵上百年的沉香树被人锯断盗走,只剩下一个直径约50厘米的树头埋在地下,树头周围被挖了一个直径约两米的坑,周围都有新鲜的树叶。该沉香树属于富食村集体所有。(三)鉴定意见1.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证实,涉案沉香树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2.开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沉香树胸径为46厘米,价格为258336元。(四)勘验笔录开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开公(刑)勘(2016)308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富食村后山的东北角林地。在富食村十巷有一条小路通往后山,沿该路进入后山50米远有一分岔路,在分岔路口往北的小路65米远处的路边有一把铁铲(已提取),铁铲往北2.5米远的路边有一只蓝白手套(已提取),在该手套再往北1.6米远处有一个飘雪矿泉水瓶(已提取)。在铁铲往东的路边有一个2.6米的泥坑,在泥坑内有一棵直径为56厘米的树头。该坑的东面菜地有一些树干和树枝。在树头的南侧地上有一柴刀(已提取),在树头北侧的泥地有一个华山矿泉水瓶和一个怡宝矿泉水瓶(均已提取),再往北的蕉树头侧有一个百岁山矿泉水瓶(已提取)。在树头往西5.6米的林地上有一把小铁铲(已提取),该小铁铲再往西23米的林地上有一段树干,在该段树干往北7米远的林地上有一对白色手套和一对紫色手套(均已提取)。(五)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上诉人彭雄礼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初的一天,其和杨光华、“阿周”、“阿南”闲聊时提到在开平市大沙镇水库边的一个村子的后山上有一棵很大的沉香树,“阿某1”、“阿某2”就提出了盗窃该棵树的主意。尔后,杨光华驾驶车牌号为粤S×××××小车载其和“阿某1”、“阿某2”去看该沉香树,该树直径约50多厘米,高约10多米。因树太大,盗走不易,四人刮下树皮后便离开。四人回去后经商量决定盗伐该树,便于同年8月14日18时许,再次驾驶车牌号为粤S×××××小车来到开平市大沙镇,在大沙宾馆住下,当时“阿某1”亦搬运了一辆摩托车过来。当天23时许,其四人来到后山,杨光华负责放风,“阿某1”、“阿某2”和其则携带“阿某1”带来的锯、斧头等工具去砍伐该棵沉香树。三人将沉香树锯断,因沉香树倒地时发生巨响,其四人怕被人发现,便分头往山上跑,在逃跑的过程中,杨光华与其三人分开,不知去向。尔后,其三人又回到现场,合力将沉香树锯开好几段,并将树枝砍了下来。由于沉香树太重,盗搬不了,其三人便将树干搬藏在山中,等下次再过来盗运走,“阿某2”拿着一些树枝就驾驶摩托车载其二人离开了现场。回到家乡后,杨光华计划瞒着“阿某1”、“阿某2”将砍伐的沉香树树干盗运走,其答应了该计划。同月17日23时许,为了不引起“阿某1”、“阿某2”的怀疑,杨光华留在老家,其则载着杨光华的弟弟“亲仔”和另外驾驶车牌号为粤S×××××银白色面包车的两名男子来到盗伐沉香树的现场,那两名男子将直径约10-50厘米不等、长度约80-200厘米不等的六根木材运到了东莞市太平镇,其与“亲仔”则回到了老家。同月19日0时许,杨光华驾车搭载其和“亲仔”与那两名驾驶白色面包车的男子汇合后来到现场,杨光华等四人拿铁铲、锄头等工具开始挖那个沉香树树头,其则去捡周边的树枝。不久后便有人拿着手电筒过来,其逃跑后被村民抓获。经辨认,其辨认出杨光华;辨认出“阿某1”就是卢某1,“阿某2”就是卢某2论,林富尧、钟名祯就是那两名男子,杨旺亲就是“亲仔”。2.上诉人杨光华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初的一天,“阿周”、“阿南”和彭雄礼跟其闲聊时提起在开平市大沙镇水库边的一个村子的后山上有一棵很大的沉香树,其等人可以盗伐了卖掉换钱用,其有小车,只需负责开车运送则可,到时卖掉沉香树后分其一些钱。之后的第三天下午,其驾驶车牌号为粤S×××××小车载“阿某1”、“阿某2”、“阿某3”去看该沉香树,发现该树直径约50多厘米,高约15米。其四人刮下树皮后便离开,回到老家后经商量决定盗伐该树,便于同月14日18时许,再次驾驶车牌号为粤S×××××小车来到开平市大沙镇,在大沙宾馆住下,当时“阿某1”从老家托运了一部摩托车过来。同日23时许,其搭载“阿某2”、“阿某3”来到后山,“阿某1”自己开车过来。经分工,其负责望风,“阿某1”、“阿某2”和“阿某3”则携带锯、斧头等工具去砍伐该棵沉香树。约一个小时后,沉香树被锯断,因沉香树倒地时发生巨响,其四人怕被人发现,便分头往山上跑,在逃跑的过程中,其与“阿某3”三人分开,因迷路,其天亮后才回到大沙宾馆。在宾馆里,其得知他们已将那棵沉香树锯成几段,且将树干藏在山上,只带回一些树枝。回到家乡后,“阿某2”说其中途离开,没资格得到那些树枝,其不服气便与彭雄礼商量,将藏在山上的树干自己运回来。尔后,其联系上林富尧,并对林富尧说清楚了其与“阿某1”、“阿某2”和“阿某3”在大沙镇盗伐沉香树的事情,林富尧表示他可以用面包车将那些树干盗运回东莞存放。同月17日,彭雄礼带其弟弟杨旺亲驾驶车牌号为粤S×××××小车和林富尧、“鸡仔”驾驶的车牌号为粤S×××××银白色面包车来到盗伐沉香树的现场,林富尧将直径约10-50厘米不等、长度约80-200厘米不等的六根木材运到了东莞市太平镇的家里存放。当时其没空,所以没有参与到此次的盗运。之后,其五人又约定去盗窃剩下的沉香树木材和树头,于同月19日0时许,其驾车搭载“阿某3”、杨旺亲与驾驶五菱面包车的林富尧汇合后来到后山,“阿某3”背着一个背包和拿着一把锯,其他人拿着一把铁铲和一把锄头步行来到现场。到达那棵沉香树树头处,“阿某3”在附近拿出了一些工具分给大家。刚挖了几秒钟,其等人就看到有很多群众走来,其逃跑后在路边被抓获。其所驾驶的车牌号为粤S×××××号小车系其妹妹杨某所有,其借用该车已一年多。作案工具是“阿某1”、“阿某2”、“阿某3”提供,其五人尚未商量如何分赃。经辨认,其辨认出林富尧;辨认出“阿某1”就是卢某1,“阿某2”就是卢某2论,彭雄礼就是“阿某3”,钟名祯就是“鸡仔”。3.上诉人杨旺亲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证实,其系杨光华弟弟,2016年8月15日左右,杨光华对其说他与“阿某1”、“阿某2”和“阿某3”前几天在开平市大沙镇盗伐了一棵沉香树,并将沉香树锯成几段藏放在山上,现在他们之间发生矛盾,他这几天会安排其跟“阿某3”去将那些沉香树盗运走。同月17日下午,其驾驶车牌号为粤S×××××小车载着“阿某3”与杨光华安排的林富尧驾驶的粤S×××××银白色面包车来到盗伐沉香树的后山,“阿某3”带其等人来到藏放沉香树的地方,其等人就将直径约10-50厘米不等、长度约80-200厘米不等的六根木材搬到林富尧的面包车上,由林富尧和钟名祯运到东莞藏放。同月19日0时许,在杨光华的组织下,其等人又驾车来到那棵沉香树树头处,其看到那个树头直径约50厘米,周围都被挖了一圈泥坑,此时“阿某3”从附近拿出一些铁铲、锄头等工具分给大家。刚挖了不久,其等人就听到狗的叫声和村民的喊叫声,其逃跑后在路边被抓获。其所驾驶的车牌号为粤S×××××号小车系其姐姐杨某所有,平时由杨光华使用。作案工具是“阿某3”提供;所盗窃木材没有商量过如何处理,一切听杨光华安排;“阿某3”说盗得沉香树木材和树头之后就拿去卖,所得赃款大家一起分。经辨认,其辨认出林富尧、钟名祯;辨认出彭雄礼就是“阿某3”。4.上诉人林富尧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17日中午,杨光华打电话叫其开车去开平市大沙镇运载一些沉香树木,其于当日21时许叫上钟名祯一起驾驶车牌号为粤S×××××面包车从东莞市虎门镇来到开平市大沙镇,与杨旺亲、“阿某3”会合后来到涉案沉香树现场,在“阿某3”的指引下将直径约10-50厘米不等、长度约80-200厘米不等的六根木材搬到面包车上,运回东莞的家中藏放。同月19日0时许,在杨光华的组织下,其五人驾车来到涉案沉香树树头处挖树头,刚挖不久便被村民发现,后被村民抓获。其所驾驶的车牌号为粤S×××××面包车系其哥哥林富晓所有。经辨认,其辨认出杨光华、杨旺亲,钟名祯;辨认出彭雄礼就是“阿某3”。5.原审被告人钟名祯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17日20时许,林富尧打电话叫其帮忙开车到开平市大沙镇盗窃沉香树头,卖掉沉香树之后再分钱,并说杨旺亲也一起参加。尔后,其与林富尧一起驾驶面包车从东莞市来到开平市大沙镇,与杨旺亲及一名不认识的男子会合后来到涉案沉香树现场,因工具不全无法挖树头,便在那名男子的指引下将直径约10-50厘米不等、长度约80-200厘米不等的六根木材搬到面包车上,由其和林富尧运回林富尧在东莞的家中藏放。同月19日0时许,在林富尧的纠集下,其与林富尧、杨光华、杨旺亲、之前那位男子共五人再次驾车来到涉案沉香树树头处挖树头,刚挖不久便被村民发现,后被村民抓获。经辨认,其辨认出杨光华、杨旺亲,林富尧;辨认出彭雄礼就是那个不知名的男子。上述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上诉人彭雄礼及其辩护人所提的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开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形式、来源均符合法律规定,内容客观、真实,鉴定人、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且鉴定程序合法,具有证据效力,并经庭审质证依法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上诉人彭雄礼所提涉案沉香树价值评估过高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2.上诉人彭雄礼在本案中积极实施踩点、砍伐、搬运、挖掘等行为,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彭雄礼及其辩护人所提彭雄礼系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3.上诉人彭雄礼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坦白;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属实。对上诉人彭雄礼上述从轻处罚情节,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上诉人彭雄礼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辩护意见有证据支持的部分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上诉人杨光华所提的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上诉人杨光华积极实施踩点、组织策划、挖掘等行为,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杨光华所提其系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2.上诉人杨光华的盗窃对象为整棵沉香树,其等人的盗伐行为亦造成了整棵沉香树的毁损,故应按整棵树价值计算其盗取数额。上诉人杨光华所提盗窃数额只按被拉走的那一部分沉香树木材价值计算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3.上诉人杨光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属实,本院对其所具有的上述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上诉人杨光华所提上诉意见有证据支持的部分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上诉人杨旺亲所提的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上诉人杨旺亲在杨光华的组织下参与搬运、挖掘树头等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其在二审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此,二审根据上诉人杨旺亲所具有法定、酌情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故其上诉所提应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上诉人林富尧及其辩护人所提的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上诉人林富尧在杨光华的组织下参与搬运、挖掘树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上诉人林富尧所具有的量刑情节,本院对其减轻处罚,但本案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不宜对其宣告缓刑,故对辩护人请求对上诉人林富尧判处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2.本案为共同犯罪,盗窃对象为整棵沉香树,上诉人林富尧的搬运、挖掘等行为均系对毁损的沉香树进行处理的手段,故应以整棵沉香树的价值作为共同盗窃犯罪的数额。上诉人林富尧及其辩护人所提以林富尧参与搬运的六段木材价值作为林富尧盗窃数额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对上诉人林富尧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辩护意见有证据支持的部分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原审被告人钟名祯及其辩护人所提的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原审被告人钟名祯在杨光华的组织下参与搬运、挖掘树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原审被告人钟名祯所具有的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对其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钟名祯及其辩护人所提的有证据予以支持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彭雄礼、杨光华、杨旺亲、林富尧、原审被告人钟名祯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彭雄礼积极实施踩点、砍伐、搬运、挖掘,上诉人杨光华积极实施踩点、砍伐、组织策划搬运木材、盗掘树头,其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杨旺亲、林富尧、原审被告人钟名祯在上诉人杨光华的组织下参与搬运、挖掘树头,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审判决对上诉人彭雄礼、杨光华、林富尧、杨旺亲、原审被告人钟名祯的共同盗窃行为没有区分主从犯欠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彭雄礼、杨光华、林富尧、杨旺亲、原审被告人钟名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彭雄礼、杨光华、林富尧、杨旺亲、原审被告人钟名祯的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考虑以上量刑情节,对上诉人彭雄礼、杨光华予以从轻处罚,对上诉人林富尧、杨旺亲、原审被告人钟名祯予以减轻处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上诉、辩护意见中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意见不予支持。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彭雄礼、杨光华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但对本案不区分主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扣押在案的车牌号为粤S×××××号五菱牌面包车1辆、粤S×××××号日产牌小汽车1辆,没有证据证明案发时被告人林富尧、杨光华分别是该车的所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2辆车所有人林某和杨某明知是犯罪而提供该车给被告人林富尧、杨光华使用,故该2辆车不作处理,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3刑初537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的定罪部分以及第六项。二、撤销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3刑初537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彭雄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8日止。罚金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四、上诉人杨光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8日止。罚金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五、上诉人杨旺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罚金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六、上诉人林富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罚金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七、原审被告人钟名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罚金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迎春代理审判员 沈 琼代理审判员 洪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瑞芬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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