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72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长岛海德水产有限公司与于飞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岛海德水产有限公司,于飞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2民初106号原告:长岛海德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长岛县。法定代表人:王守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飞,男,汉族,1963年1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文登市。原告长岛海德水产有限公司诉被告于飞船员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长岛海德水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己方诉权的合理处置,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岛海德水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岛海德水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延铭人民陪审员 张举秋人民陪审员 吕其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慧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