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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执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敏与许燕燕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2执1346号申请执行人张敏,女,1971年2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许燕燕,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申请执行人张敏与被执行人许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2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燕燕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敏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燕燕向申请执行人张敏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933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33元。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许燕燕银行账户上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存款余额予以划拨。本院认为,环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甘1022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敏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甘1022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