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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某某申请执行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663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被执行人梁某某。申请执行人苏某某申请执行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陕0404民初253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开始自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6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