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某某申请执行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663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被执行人梁某某。申请执行人苏某某申请执行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陕0404民初253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开始自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6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