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杨明与陈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陈磊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82号原告:杨明,男,1959年11月20日生,藏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建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休干部,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代理人:许婷,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丰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磊文,男,1976年8月15日,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原告杨明与被告陈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明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磊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明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6710.65元。审 判 员 李建忠人民陪审员 蔺小玲人民陪审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佳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