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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3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程文新与福建吉祥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文新,福建吉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3899号原告:程文新,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福建吉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长乐市钢铁物流园区内(鹤上镇)五金建材批发市场。法定代表人:林祥海。本院在审理程文新与福建吉祥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程文新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程文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文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程文新负担。审判员 郑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仁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