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3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程文新与福建吉祥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文新,福建吉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3899号原告:程文新,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福建吉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长乐市钢铁物流园区内(鹤上镇)五金建材批发市场。法定代表人:林祥海。本院在审理程文新与福建吉祥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程文新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程文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文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程文新负担。审判员 郑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仁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