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仁才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案件专用)(2017)桂0305刑初13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刘仁才。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星检公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22日4时许,刘仁才在本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建干里村112号出租房空地处,盗窃王丁元停放该处的一辆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价值3369元)。后刘仁才将该车交给胡隆水销赃时,胡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刘仁才犯盗窃罪,建议在有期徒刑6至8个月量刑。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前科、认罪的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情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刘仁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罚金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覃柳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严永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