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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民初3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新野县诚德贸发有限公司与湖北恒达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野县诚德贸发有限公司,湖北恒达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3110号之一原告:新野县诚德贸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荣显,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梦麟,河南从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恒达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杨飞,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汪辉,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新野县诚德贸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恒达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新野县诚德贸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野县诚德贸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野县诚德贸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新野县诚德贸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XX德人民陪审员  何 冰人民陪审员  袁荣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彦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