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6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娜娜与顺德区容桂悦书书店、韦志英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娜娜,顺德区容桂悦书书店,韦志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1022号原告:林娜娜,女,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顺德区容桂悦书书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山居委会中美景大厦*层,注册号440681601456784。负责人:韦志英,该书店经营者。被告:韦志英,女,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晴晴,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娜娜与被告顺德区容桂悦书书店、韦志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林娜娜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娜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娜娜撤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原告林娜娜负担。审 判 长  黄海燕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白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