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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鸿斌职务侵占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鸿斌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180号罪犯张鸿斌,男,1970年7月27日生,原住宜兴市。现在江苏省宜兴监狱服刑。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2日作出(2011)宜刑初字第9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鸿斌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尚未追缴的赃物折价款合计666.8905万元,责令被告人张鸿斌退赔给被害单位,刑期自2010年7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26日交付镇江监狱执行,2011年3月30日由镇江监狱分流至宜兴监狱。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12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7月27日止。该犯在减刑后,因确有悔改表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08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2月2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月3日至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张鸿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鸿斌,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张鸿斌,在2017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2178分。为此,2016年9月获监狱表扬,2017年1月获二次监狱表扬(其中一个监狱劳积折算成二个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所处没收财产、退赔均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张鸿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判决所处没收财产、退赔均未履行,而狱内消费过高,应少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鸿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馨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