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28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波尔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波尔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2073号申请人: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吴振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炜,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河北波尔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杨文波,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波尔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波尔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94.5666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进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波尔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4.566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牛英涛审 判 员  杨文英人民陪审员  刘 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