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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1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李慧珍、邝厚洪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李慧珍,邝厚洪,东莞市华瑞汽车按揭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叶灿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254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198058741Q。负责人:冯伯仲,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锋,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福甜,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慧珍,女,汉族,1985年5月6日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邝厚洪,男,汉族,1983年3月20日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东莞市华瑞汽车按揭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还洙沥村桔园二街60号B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0121098G。法定代表人:叶灿根。被告:叶灿根,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被告李慧珍、邝厚洪、东莞市华瑞汽车按揭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叶灿根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原告没有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利琴审 判 员  黄淑娇人民陪审员  刘楹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邬水丽李伟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