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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于立森与刘殿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立森,刘殿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532号原告:于立森,男,1957年10月24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刘殿学,男,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其他信息不详。原告于立森与被告刘殿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立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于立森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凤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俊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