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执监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谢素月与李雄虎、厦门仁文建设有限公司、李德文、福建金帝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雄虎,厦门仁文建设有限公司,李德文,福建金帝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执监63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李雄虎,男,汉族,1973年4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被执行人:厦门仁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法定代表人李雄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德文,男,汉族,1951年9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福建金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组织机构代码:15610959-8。法定代表人李德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组织机构代码:74907250-8。法定代表人李雄虎,该公司董事长。谢素月与李雄虎、厦门仁文建设有限公司、李德文、福建金帝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闽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受理费716950元由李雄虎、厦门仁文建设有限公司、李德文、福建金帝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因五被执行人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2017年2月28日,本院将本案指定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行。2017年5月3日,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向本院提交《报请重新指定执行函》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处理以厦门仁文建设有限公司、福建金帝集团有限公司等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请求将本案指定该院并案处理。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2013)闽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一案,移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执行到位的执行款汇入以下账户,并将汇款凭证寄至本院执行局。开户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福建兴业银行福州市杨桥支行;账号:11720010140000928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旭盛审判员 徐 琴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温春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