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民初426号告原告紫阳县万村千乡物流配送中心与被告紫阳县航务管理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阳县万村千乡物流配送中心,紫阳县航务管理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4民初426号原告:紫阳县万村千乡物流配送中心。住所地:紫阳县城关镇。负责人:梁恩国。被告:紫阳县航务管理局。住所地:紫阳县城关镇。负责人:唐明锋,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宗礼,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紫阳县万村千乡物流配送中心与被告紫阳县航务管理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紫阳县万村千乡物流配送中心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紫阳县万村千乡物流配送中心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阳县万村千乡物流配送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6,300元,由原告紫阳县万村千乡物流配送中心负担。审 判 长 叶作毅审 判 员 寇德强人民陪审员 景正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纪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