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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陈勇、金六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金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956号申请执行人:陈勇,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金六平,男,1973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作出的(2016)鄂1202民初22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金六平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2550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 明 生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 亚 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