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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胡建与虞城创新声乐电子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新金成电器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虞城创新声乐电子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新金成电器商行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2063号原告:胡建,男,汉族,1985年7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力,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林峰,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城创新声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产业集聚区至信三路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张绍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留良,男,汉族,1962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该公司员工。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新金成电器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德化街**号*号楼***层**号,��营者:杨秋凤。原告胡建诉被告虞城创新声乐电子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新金成电器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胡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胡建负担。审判长  王富强审判员  龚 磊审判员  祝正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雅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