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商南县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红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南县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红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23民初506号原告:商南县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军,男,系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李红星,男,汉族。原告商南县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红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南县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军、被告李红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商南县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红星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清偿商南县皇家驿站尚品酒店娱乐有限公司在原告处的借款30万元及2016年12月20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付息至清结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0日,商南县皇家驿站尚品酒店娱乐有限公司在原告处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被告李红星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订有借款契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商南县皇家驿站尚品酒店娱乐有限公司发放了借款30万元,借款到期后,商南县皇家驿站尚品酒店娱乐有限公司没有返还借款本金,利息清偿至2016年12月20日。被告李红星辩称,担保情况属实,他记得利息已付至2017年3月,借款人的负责人现去向不明,他也没钱,没有办法。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对借款和担保的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红星对支付的利息提出了异议,但未提供证据,故本院按借款利息已支付至2016年12月20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商南县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商南县皇家驿站尚品酒店娱乐有限公司及被告李红星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保证人李红星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满足。合同约定借期内月利率为17‰,逾期后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收取利息外,还有权按应付利息的50%加收违约金。现原告要求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低于合同约定,系自愿放弃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红星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商南县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商南县皇家驿站尚品酒店娱乐有限公司在原告处的借款30万元及2016年12月21日起至判决限定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李红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朋焕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