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执4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陈丙国陈晶等与杨登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丙国,杨安秀,蒋玉芳,陈湘,陈晶,杨登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8执4681号申请执行人:陈丙国,男,1936年2月2日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杨安秀,女,1938年1月29日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蒋玉芳,女,1968年5月12日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陈湘,女,1990年12月9日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陈某,女,2006年10月6日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理人:蒋某某,女,1968年5月12日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杨登刚,男,1983年6月2日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陈丙国、杨安秀、蒋玉芳、陈湘、陈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杨登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杨登刚支付赔偿款19232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553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杨登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丙国、杨安秀、蒋某某、陈湘、陈某某尚有赔偿款19232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5530元未能执行。已将杨登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德审 判 员 余 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邱体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