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民初8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州兴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华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兴友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华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91民初8613号原告:郑州兴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港联动与郑民高速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刑玉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德方,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艳茹,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华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20号。法定代表人:孙瑞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龙,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州兴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郑州兴友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砼款1203951.1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蓝城民生佳园工程需要,与原告达成商品砼供需合意,双方于2016年8月19日签订《商品砼供需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建的蓝城民生佳园项目供应商品砼。合同就标的、费用、计量及计算、支付方式等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交付商品砼的合同义务,截止到2016年9月19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商品砼8605.36立方米,总价值2753951.18元,被告于2016年10月27日前共向原告支付商砼款1550000元,现仍欠原告商砼款1203951.18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河南华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共欠原告郑州兴友混凝土有限公司商砼款一百一十八万元。经调解被告河南华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前支付原告郑州兴友混凝土有限公司商砼款五十九万元;于2017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郑州兴友混凝土有限公司商砼款五十九万元。二、案件受理费七千八百一十八元,由原告郑州兴友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三千九百零九元,被告河南华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三千九百零九元,该费用已由原告郑州兴友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法院预交,应由被告河南华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三千九百零九元,由其于2017年6月1日前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郑州兴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关于该案双方之间再无任何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虹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