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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史胜军与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胜军,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329号申请执行人:史胜军,男,1969年1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化家村前太平屯48号。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宾县宾西镇本街一委。法定代表人:杨连庄,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史胜军与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青 来源:百度“”